第531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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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对方律师也有点手段。
王萌抬了抬眉毛,没有说话。
林自遥坐下来,继续说:“被保险人孙越先生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单方肇事,在没有任何外机力作用下,发生车祸,事故发生时孙越先生以及刘梅女士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这是本案的先决条件。请审判长主意,事故发生时,原告以及孙越先生是在被保险车辆上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条例》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此,从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上讲,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均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